2006年3月24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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谁来给翻牌车踩“刹车”
王斗斗

  曾被一些公车用于逃避“电子眼”监控的“自动翻牌器”,如今在马路上“火”了起来,它可在几秒钟内将公车牌号翻转成普通车的牌号。这种逃避非现场执法的违法行为,在给交警执法带来困难的同时,也反映出一些驾驶者和商家法律意识的严重缺失。

  管理难 翻牌器玩起捉迷藏
  自动翻牌器,也称车牌自动翻转架,可在其正反面安装两副汽车牌照。司机在车内通过遥控器操纵。前后车牌可以一起翻转,也可以单独翻转前车牌或后车牌。翻转完成后,车内的系统还可以语音报告目前车牌状态是A面还是B面。
  这一设备曾被一些官员公务用车所使用,它可在几秒钟内将公车牌号翻转成普通车的牌号,停泊在饭店、夜总会等不适宜公车停靠的地方,以逃避监督。
  然而,这种号称“想怎么变就怎么变”的设备如今却在马路上“火”了起来,专门对付“电子眼”。
  “汽车使用自动翻牌器是违法的。”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首先肯定了翻牌器的违法性。他说,驾驶人申领车牌照时,配给的安装附件,包括螺丝钉等都是按照机动车号牌安装规定制作核发的,车主如果安装牌照未使用指定安装附件,交管部门将予以处罚。
  谈起使用翻牌器的危害性,这位负责人表示,这种逃避非现场执法的违法行为,将直接导致交通秩序混乱。因为驾驶者不再担心被“电子眼”拍下被处罚,就会肆意驾车违法。
  同时,这对其他驾驶者也会起到不良引导作用,使人们纷纷效仿,增加更多不安全的隐患。
  “这种行为还会助长肇事逃逸的发生,给公安侦破案件带来难度。因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,目击者根本无法提供准确的车号这一重要线索。”他分析说,驾驶者有明显违法行为被民警拦截时,他们会能溜就溜,这给民警现场执法也带来困难。
  
  举证难 “李逵”难寻“李鬼”
  使用自动翻牌器的汽车,一般均呈现出“守法”、“违法”两面,闯红灯时,其“守法”车牌面就翻转成了“违法”面:“平安上路”、“我爱我车”,军车牌、公车牌、克隆车牌,爱怎么挂就怎么挂。其中,最让老百姓痛斥的当属克隆车牌。
  不难发现,路面上行驶的同型号、同颜色的机动车随处可见,它们在“电子警察”眼中的惟一区别就是车牌号。当“李鬼”开着克隆车违法被摄后,“李逵”就“创造”了违法记录,“冤假错案”就产生了。
  而“李逵”遭遇“李鬼”,大多数车主碰到这类事情往往束手无策。
  “克隆车牌侵犯了真正车主的权益,万一假车主肇事逃逸,这笔账就要算到真车主头上,会引起许多不必要的麻烦。”有着多年交通纠纷代理经验的律师李平林坦言,机动车超速行驶、违法停车等行为,交警部门通过电子拍照等方式确认,从法律上说就已经完成了举证过程。如果当事人否认,就有义务提交证据,证实是“李鬼”闯的祸。
  然而举证却显得非常困难,因为汽车一旦被“克隆”,车牌、车型和颜色都相同,很难在图片鉴别上有突破。惟一的办法就是抓“李鬼”的现行,可偌大的城市找一辆车犹如“大海捞针”,多数“李逵”只能埋单自认倒霉。

  定罪难 车牌是否证件存争议
  曾经有人疑问,克隆车牌行为这么阴险毒辣,算不算犯罪?
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表示,目前我国的刑法中规定了伪造证件罪,而车牌是否属于刑法中规定的证件还存争议。他建议执法机关可以加大检查力度,考虑把车牌扩张解释成刑法中的证件。
  “证件,是证明身份、经历等的文件,如毕业证、工作证等。”李平林分析说,刑法第375条规定了三个罪名,其中第一款规定了伪造、变卖、买卖武装部队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罪和盗窃、抢夺武装部队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罪两个罪名;第二款规定了非法生产、买卖军用标志罪。从后一款规定不难看出,刑法是将武装部队制式服装、车辆号牌作为专用标志的一种,而不是证件。从法律的严密性来看,如果车辆号牌是证件的一种,就没有必要把车辆号牌作为一种标志单列一款,并规定一个新的罪名。从这一点看,机动车号牌不是证件,而是一种标志。
  他说,目前逃避“电子眼”的行为属于有法不依,反映出一些驾驶者和商家的法律意识严重淡薄,也凸显了他们社会责任感的缺失。交管部门在继续严查车牌做假的同时,应该加大对这一行为的处罚力度,并及时更新电子设备的甄别技术,提高对车辆的监管能力。而工商、质检等行政部门也要加强对违法产品的监督检查,从商品销售的源头上遏制流通,不让其再次流入市场。